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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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申请依法对本人优先清偿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给利川市人民法院杨铭院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杨院长: 您好! 我叫赵长远,身份证号为422802197402120055,住利川市桃花村七组8号,联系电话:18972408373。您在百忙之中,打扰了,实属无奈,望包涵!现本人有一执行案件,还请院长过问一下。事由如下: 本人与利川市成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庚药业)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9年1月24日经贵院调解达成“被告成庚药业于2019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赵长远借款本金55556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成庚药业负担”等协议,民事调解书号为【(2019)鄂2802民初134号】。成庚药业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人另于2018年12月13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成庚药业证号为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权第0002082号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全额担保,贵院于2018年12月14日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2802财保199号】裁定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成庚药业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我是第一个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即首封债权人。目前,上述土地已经贵院拍卖近两年,拍卖款大部份已由贵院清偿给该宗地块的抵押权人,尚余285227.4元至今在贵院账上。 因被执行人成庚药业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贵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原则是按比例分配,本人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撤销2021年8月2日作出的分配方案、请求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将上述未发放执行标的款优先清偿于本人”的异议请求。 2021年12月中旬,贵院执行局通知我到执行局协商,称因本人系首封债权人,拟将上述285227.4元中的一半分配于我,本人不服,协商未果。本人认为上述28万多元理应优先清偿于我,理由如下: 第一,被执行人成庚药业为企业法人,而非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从第五百一十三条开始到第五百一十六条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清偿等作出了规定。《民诉法解释》从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条是专门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被执行人成庚药业为企业法人,其系列借贷纠纷案未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已经进入了执行后的清偿分配阶段,这是铁的事实。《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明确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符合清偿的两个条件:1、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2、虽有人同意移送或申请破产,法院没有受理。这两个条件任意一个,均会导致被执行企业不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同时本条还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如何清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按保全和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而不是按比例受偿。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类案件有明确答复。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给一律师“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已明确回复。 第四,类似判例印证本人优先清偿的主张不是无中生有、不是无理取闹。以下3个同类判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鄂民终994号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终503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 本人坚信法院是最讲依法的地方,相信贵院对于执行案件,绝不是谁在法院闹得凶、谁在法院耍赖、谁影响法院办公,就优先清偿给谁或者为了息事宁人实行平均分配原则。 综上:恳请杨院长秉持公道、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过问并督促执行局依法对本人予以优先清偿。 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敬礼! 申请执行人:赵长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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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赵长远
发信时间:
2022/1/19 9:20:32
【信件回复】
你好,经向承办执行法官咨询,你所诉的案件现已登记立案,案号为(2021)鄂2802执异53号,现正在审查阶段。如你需了解具体情况可到法院执行局或拨打执行局电话0718-729167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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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利川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1/19 15: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