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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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24     浏览量:20006

   

论文提要:

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重新犯罪等重要意义。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面临着监狱体制不完善、社会性惩罚较重、刑释人员自身竞争力不足等现实问题,想要真正融入社会十分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监狱体制和相关的司法制度;同时,要着力消除歧视,给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创造一个包容的环境;最后,建立并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必要。全文共计9540字。

刑释人员,即刑罚期满被释放的人员,特指被判处监禁刑后刑期期满被释放的人员。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状态,存在危险论与弱势论两类不同的观点。危险论的观点多着眼于社会防卫,弱势论的观点则注重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障[1]。监于现实中对刑释人员的防卫力度较大,加上笔者认为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对刑释人员最合理也是最根本的防卫,固本文主要论及的是刑释人员如何顺利回归社会问题。

理论上讲,一旦刑罚执行完毕,服刑人员应该享有和社会一般公民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但是,由于存在着社会大众和国家有些政策的歧视等现实情况,相当数量的受过监禁刑的人未能顺利的回归社会。一旦为了犯罪行为,行为人便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之所以笔者说罪犯成为了受害者,主要是着眼于当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即因为制度不健全和社会性惩罚等原因,很难融入社会。

一、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意义

1、为社会提供劳动力。刑罚执行完毕,罪犯回归社会,给社会增加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社会成员在互动中遵从和维护共同的社会规范,保持相对稳定的[2]作为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社会群体对社会秩序的不同反应导致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不同。对此,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向心力群体,一类是离散社会秩序的社会张力群体。在一定意义上,刑满释放人员是形成社会张力的风险群体。[3]通过监狱科学矫正等一些列减小、消除刑释人员的社会张力风险,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释人员顺利的回归社会,说明对罪犯的矫正是成功的,罪犯缺乏重新犯罪动机,一般不会重新犯罪。反之,若罪犯不能顺利回归社会,则有可能因为社会的歧视和自己生活的举步维艰而重新走向犯罪的不归路。

3、缓解监狱压力。不论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监狱压力都因为其刑罚执行期满被释放这个客观事实而得到缓解。另外,前文已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从而客观上节约了监狱资源,缓解了监狱压力。

4、有利于促进监狱制度的不断完善。罪犯能否回归社会,是对监狱制度的实践检验。罪犯能顺利回归社会,说明监狱的教育矫正措施是值得肯定的,可以发扬;反之,则说明监狱的教育矫正存在问题,需要完善。通过实践检验,可以帮助监狱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从而完善监狱制度。

一、我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问题

(一)监狱体制不完善

1、行刑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监狱实行的是劳动改造刑,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应该参加劳动。这种行刑模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特定的历史价值,但在新的历史阶段,行刑模式由劳动改造刑转变为教育矫正刑已成必然。劳动改造刑模式下,劳动被视为惩罚的手段和劳改经济来源,改造目的没有落到实处,最终导致对罪犯的改造不彻底,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时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教育矫正刑是以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为导向的,在这种行刑模式下,执行刑罚的重心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促使罪犯顺利的回归社会。所以,从劳动改造刑转向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是解决我国当前行刑遇到的困境的有效路径,也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

2、对监狱的矫正作用重视不足

国家惩罚罪犯,其目的是矫正罪犯,能够使其复归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矫正罪犯更是人类文明的要求,也体现监狱价值所在。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如何促使罪犯回归就成为监狱的首要目标。正如上文所讲,虽然监狱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国家计划并在渐进过程中,但是,总的来说,目前监狱开展工作主要从维护监狱安全和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效益出发,对罪犯的矫正力度不够,矫正目的没有实现。笔者在工作中有幸经常去监狱,发现监狱里把维护监狱安全视为生命线,在监狱的值班室的墙上等很多地方都“距今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还有XX天。同时,笔者还经常看见罪犯对监狱里的非工作车辆进行清洗工作。之所以监狱没有完全落实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根本在于监狱行刑的价值取向不明确。

3、欠缺科学的矫正体系

近些年来,监狱体制改革方兴未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监狱制度的关注越来越多,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的被发现和放大,建立以回归社会为导向的矫正教育刑监狱行刑模式,完善监狱矫正体系呼之欲出。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存在着矫正体系不科学的问题。首先,很多监狱还是没有充分发挥其矫正教育作用,有的甚至忽视了监狱的矫正教育职责。其次,监狱的矫正目标不明确,缺乏科学的考量标准。有的监狱进行教育矫正工作,没有明确“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目标,所以导致矫正教育工作没有针对性,也缺乏科学的考量标准,进而实效性大打折扣。再次,监狱的矫正内容手段不足且欠科学。监狱的矫正方式不丰富,劳动是主要手段,且劳动内容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对罪犯的劳动技能提升作用不大。最后,矫正工作没有因人而异,没有充分发掘每个罪犯的可造之处。

4、劳改企业和监狱的关系不当

劳改企业的形成,源于罪犯劳动的需要;大量罪犯的劳动,也促进了劳改企业的发展。劳动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以及劳动企业的作用,决定了劳动企业和一般的企业具有很大的差别性。与一般企业的营利性不同,劳改企业应该是带有公益性的。所以,不能完全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劳改企业的效益和作用。现在,还存在着劳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监狱干警的经济待遇啊挂钩的情况,导致监狱强化了罪犯劳动给劳改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弱化了劳动的改造功能。基于此,监狱更愿意从事一些低成本高收益,对罪犯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加工型等劳动性密集型工作,忽视了这些工作对罪犯的劳动技能的提升效果。更有甚者,极少数监狱干警为了提高劳改企业的效益,违反法律规定,压榨罪犯劳动力,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理应纠正劳动企业与监狱的不当关系。

(二)社会性惩罚较重。

此处论及的社会性惩罚是相对法律惩罚而言的,指的是罪犯面临的来自社会的非议,并因这些非议带给罪犯的一些不公正待遇。社会性惩罚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来它可以给那些有犯罪意图和已经为了犯罪行为的人以警醒,达到预防犯罪目的;二来,它是社会大众宣泄反感的途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但是,过重的社会性惩罚不利于刑释人员顺利的回归社会,使刑释人员陷入生活的困境,甚至导致其重新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社会性惩罚充斥着犯罪行为的前后,伴随着罪犯的一生。在罪犯为犯罪行为前,这种社会性惩罚便已经存在,但是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潜在的。当行为人为了犯罪行为,这种潜在的社会性惩罚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东西。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为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大众认为罪犯终于得到严惩,正义得以维持,社会善的秩序得以恢复,社会性惩罚被法律惩罚化解或减小。待刑罚执行完毕,行为人被释放,这种社会性惩罚又得以复活、放大,很可能伴随行为人的一生,给行为人造成巨大的困扰,不利于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性惩罚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歧视。“在我国,虽然政策上坚决反对歧视曾经犯过罪的人,并强调各级组织要给曾经犯有罪行的人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和条件。但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那种嫌弃、歧视曾经犯过罪的人的习惯势力还是很大的歧视。”[4]

首先,这种歧视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歧视。经过司法审判和刑罚的执行,大多数罪犯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懊恼的、后悔的,心中产生了愧疚感和羞耻感。随着罪犯被释放,其对未来的生活是憧憬的,但是同时是悲观的,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否得到社会的接纳。在罪犯心中,他们是有些歧视自己的。

其次,刑释人员还会受到社会大众的歧视。有过刑罚惩罚背景的人,会受到知情的社会大众,甚至自己的亲友的歧视。陕西洛南金店抢劫案抢劫犯被绑游街事件说明了现代某些执法者平等意识的淡薄和社会大众对罪犯的愤恨和歧视;乌鲁木齐刑释人员王学新无人收留在派出所居住两月事件也反映了社会对

刑释人员的歧视导致其不能容顺利融入社会。

最后,刑释人员还受到国家某些政策的歧视。每个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对于犯罪行为的人,法律制裁和合理限度内的社会非议便是对其惩罚。国家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和特定的事情上对刑释人员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是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需要,但是,国家在某些方面的差别对待又显得不是很合理,异化成对刑释人员的歧视。罪犯,甚至还未被法院宣告有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剪成“劳改犯发型”。对此,有人说是为了防止打架抓头发,有人说是为了从“头”开始重新做人,笔者不得而知,不过总觉得这种行为带有对被剪头发的人的歧视,同时也给这些人打上了标签,加深了社会大众对这些人的歧视。另外,对于国家为什么要取消刑释人员的国家司法考试等考试的报考资格,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刑释人员不能参加高考,笔者不知其合理性何在。

(三)自身竞争力的欠缺

在当今中国,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相当数量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难以就业。首先,刑罚执行完毕的人一定时期内呆着监狱,对社会形势不甚了解,出来后难以适应社会。然后,在监狱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罪犯在监狱里很难获得有利于回归社会的劳动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再次,大部分犯罪分子自身知识和劳动技能水平较低,社会生存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社会竞争。最后,受过刑罚惩罚的人大多心中自卑、沮丧,对于自己能否得到亲友。

(四)犯罪前科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和完善诸如前科保密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等犯罪前科制度,对罪犯前科的规定不利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马克昌教授认为,前科是指曾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前科消灭”则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刑罚纪录的制度。[5]

我国年《刑法》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明确了刑释人员对自己前科的如实报告义务。诚然,前科报告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知情权和维护刑释人员档案的客观真实,让罪犯产生羞耻心,也可以震慑刑释人员,避免其重新犯罪。但是,实际上前科报告制度会让刑释人员陷入社会歧视的巨大漩涡中,有的刑释人员因此生活上举步维艰,有的重新走上犯罪的不归路。“前科毕竟是一个人极不光彩的记录,有这种记录的人,不仅可能丧失某种权利或资格,而且还会受到他人的歧视。”[6]

“因有前科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有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从而重蹈犯罪的覆辙,使保留前科所期待的保卫社会的效果落空”[7]在当前,前科报告制度没有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效,反而可能滋生重新犯罪,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有前科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有的符合累犯构成条件,成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符合累犯的,也成为法官心中的酌定从重情节。总之,前科是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有前科刑释人员再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有从重处罚的必要性;另外,前科从重,有利于震慑刑释人员,避免其再犯罪。

前科从重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的产物,虽然不够完善,有其存在的必要。而前科报制度虽然也有其优越性,但是在现实中呈现出来的是弊大于利,应该予以完善。总的来说,我国犯罪前科制度不够完善,不利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三、对如何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建议

(一)完善监狱体制

1、转变行刑模式

如前文所述,我国监狱体制存在着行刑模式不科学的问题。

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是矫正罪犯,能够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这是刑罚的目的决定的,也体现了监狱的价值所在。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剥夺罪犯的部分自由是监狱执行刑罚,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的表现形式,目的在于教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从监狱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如何促使罪犯顺利的回归社会理应成为监狱的首要目的。所以,监狱的价值取向在于矫正教育。劳动改造刑行刑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对监狱作用的需要,应该转变为以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教育矫正刑行刑模式。

2、建立健全矫正体系

首先,要明确矫正的价值导向。监狱矫正工作必须以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价值导向,制定矫正方案等要以帮助罪犯回归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不然,矫正工作就因为没有方向而实效大减。

其次,要多做有益探索,丰富矫正手段。目前,我国监狱的矫正方式不丰富,劳动是主要手段,且劳动内容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对罪犯的劳动技能提升作用不大。我们要以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教育矫正刑为价值导向,多做有益探索。

我们应当认识到,千篇一律的改造模式不一定适合每一个罪犯,对罪犯的矫正要有针对性,要逐步推行个案管理模式,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矫治方案。“借鉴澳大利亚经验,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提供各种咨询,深入了解服刑人员兴趣和特长,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供符合服刑人员需求的职业技术教育。”[8]同时,也要注意发挥罪犯的主观能动性,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热情。对此,我们可以有条件的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例如在澳大利亚,当事人进入惩教中心后,矫正官首先对其进行个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记录指纹,搜查身体,拍照,了解教育背景和犯罪原由,请医生检查身心是否健康(包括心理、生理和精神),等等。然后,矫正官向高级矫正官提出个案管理教育措施和方案的意见。高级矫正官根据其意见决定具体措施和方案后,由矫正官组织实施。采取的方案将根据每一个案,分别实行监禁、社区矫治或二者兼而有之。”[9]

同时,应该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要深入发掘罪犯的犯罪动机,并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只有深入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原因,矫正方案才能做到真正的有针对性,矫正工作才能发挥实效。

另外,要加强监狱系统之间关于矫正工作的交流,学习借鉴其他监狱成功的做法。国内有些监狱的成功尝试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如:近些年新疆第五监狱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举办了专场招聘会和第五监狱结合服刑人员的爱好和文化程度,制定了服装制作、电焊等12个技能培训项目等矫正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改变劳改企业和监狱的不当关系。要将劳改企业收入和监狱分离,要将劳改企业和监狱干警的经济待遇分离。

最后,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把矫正工作质量和矫正效果纳入监狱干警考核内容中。

(二)完善司法制度

1、社区矫正。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社区矫正和监狱监禁最大的区别在于罪犯的社会处遇度。一定时期呆在监狱,与社会隔绝,罪犯的社会能力逐步丧失,待刑满释放后对社会形势不了解,很难融入社会。显然的,社区矫正更有利于罪犯解除社会,保持其社会性。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深受我国学者的热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起初,社区矫正只是作为一种先进的理论出现在中,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下发,到《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如安徽省司法局正式设立社区矫正支队同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公检法司部门协调会,社区矫正工作季度例会和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制度,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组建一支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协助做好矫正工作,同时招募一批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10]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驻镇(街)检察室为平台,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力,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通过实施“六个工作法”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全区六个镇(办)社区矫正人员共有128人,其中:缓刑102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15人。这些矫正对象均得到有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未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对象限于以下五种人员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被决定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和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优越性表明,这项制度有利于解决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问题,应该得以大力推广。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蓬勃发展,但仍旧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完备的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同时配套完善现行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此,部分地区已经在做有益的尝试,如安徽省出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2、完善前科制度

上文分析,我国前科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从有利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出发,兼顾保障社会大众知情权和发挥前科制度的预防重新犯罪功能,应该保留并完善前科从重处罚制度,缩小前科报告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范围,探索前科保密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为了有利于司法调查,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国家安全,也为了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刑释人员的前科报告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应该仅限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国安等国家安全部门

前科保全制度可以兼顾维护社会知情权和保障刑释人员隐私减小社会歧视,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前科保全制度,目前已经存在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罪领域,但在成年人犯罪上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前科保密制度下,确实有需要了解刑释人员犯罪前科记录的,可以履行相关手续,到特定部门进行查询,同时,得知查询结果的单位、个人等也要履行保密义务。前科保密制度,有利于消除“许许多多单位均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愿意招录有犯罪记录的人员”等歧视现象,从而有利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前科消灭制度与档案的真实性要求相悖,所以不能全盘吸收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对象不能过于宽泛。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未成年罪犯的可塑性十分强。出于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前科消灭制度可以适用于犯罪手段不是很凶残、危害后果相对不是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同时,为了帮助更多的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前科消灭制度也可以适用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的成年罪犯,例如,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的,表现良好的,可以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三、消除歧视

首先,要消除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是造成刑释人员不能顺利回归社会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只有消除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才能给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社会大众对于罪犯的非议是无可厚非的,是出于人类对于善的社会秩序的追求和维护需求,在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当这种社会非议过于强烈,就会异化成一种不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歧视。如何消除社会大众不合理的歧视呢?一要加大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法律已经对罪犯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应该以包容心态对待他们,同时国家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在兼顾保障社会大众知情权和刑释人员隐私的前提下,抑制企业随意要求职工开局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现象;二要公正司法,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通过司法途径,不徇私枉法,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融、化解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歧视;三是社会大众要主动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观,以平等、包容的心态对到刑释人员,为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其次,要消除国家某些政策的歧视。某些国家部门在出台某些政策时候,要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刑事犯罪背景的人进行合理差别对待,不能将差别对待的事由和对象随意扩大。比如,对于未成年犯,应该给予其参加高考的权利;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刑满释放后几年后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等。

最后,要消除刑释人员自身的歧视。虽然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但是刑释人员不能因此而对自己的人生没有信心。同时,刑释人员信心的提高,还必须要国家,社会大众等的努力,给予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一个包容的环境。

四、国家救助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实际上就是刑释人员与社会大众的歧视之间的一场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刑释人员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社会对抗,国家理应给予救助。

(一)举办专场招聘会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尝试为了刑释人员举行专场招聘会,以期为了刑释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举办专场招聘会,监狱部门是最好的联系机构,因为相比其它机关,监狱最了解刑释人员的矫正状况。比如,监狱根据罪犯自身情况,举办了计算机、汽车修理等矫正班,则可以联系与计算机有关的企业和与汽车修理相关的企业来监狱举行招聘会。鉴于很多企业不愿意招聘刑释人员的现状,国家可以给予愿意来监狱举行招聘会的企业以优惠政策,如按照实际招聘人数给予补贴,同时,为了落实招聘效果防止企业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要针对被招聘的刑释人员建立专项档案,了解这些人员是否享受到与其它同岗位的劳动者相当的待遇。

(二)建立并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在设计刑满释放人员保障制度时,应坚持“微观放松,宏观加强”的指导思想,应承担起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指导和扶持发展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企业以及提供失业、医疗、养老的社会保障等工作。[12]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最初几个月是最关键的时期,也是是其最困难的时期,面临着工作难找生活难堪等问题,能否顺利渡过这几个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最终顺利回归社会。为了帮助刑释人员顺利渡过这几个月,国家除了要做好宣传和帮助就业等工作外,还应该给予那些融入社会问题较大的刑释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这种生活帮助主要表现在给予刑释人员以最初几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当然,为了维护社会总体公平,刑释人员的申请条件和待遇应该大体和其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非刑释人员大体相当,不能让过于优越。同时,为了维护刑释人员合法权利,保护其隐私,不能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过程中给刑释人员贴上“有刑事犯罪背景”的标签

(三)给予心里指导

刑释人员为犯罪行为前后一直到回归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的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进行矫正。2008年2月,某监狱对在2008年年底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采用“临床症状自评测验量表”(SCL-90)为测量工具所做的测试,发现各症状有问题人数及异常人数的检出率为30%以上。[13]为了刑释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其陷入生活困境和重新犯罪犯罪,应该建立心里干预机构,给予心里指导。同时,在当前心里辅导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建立的心里干预机构,也应该面向社会大众,但是要做好刑释人员的隐私保密工作。

五、其它

如果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能消除歧视,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刑释人员可以协同全家搬往异地,必要时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帮助。有的人认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法》[14],对此,笔者比较赞同。



[1]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王志强 , 男,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陆学艺. 社会学[M] .北京: 知识出版社,1996年,第515页

[3]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王志强 , 男,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4]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714.

[5]马克昌.刑罚通论[ 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711.

[6]马克昌.刑罚通论[ 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711.

[7]冯卫国.行刑社会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217

[8]浅析澳大利亚服刑人员职业教育与培训,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年第3 期总第64 期

[9]检察日报,王杰卿,监狱如何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10]建立社区矫正支队 内设机构变身实体,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o/2012-05-13/111824408356.shtml

[11]监督社区矫正:梅州推出“六个工作法”,凤凰卫视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513/6451106.shtml

[12]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成志刚、杨 平,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 期(总第206 期)

[13]摘自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理特征及心理矫治策略一文,作者不详.

[14]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成志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 0 8 年第2 期(总第2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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