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宣判禁渔令后首批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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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0     浏览量:552

11月17日上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远程视频庭审。作为长江、汉江武汉段“十年禁渔令”正式实施后武汉市宣判的首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硚口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判结果呢? 

无视“禁渔令”,铤而走险终被抓获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湖北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长江武汉段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特别是从今年7月1日0时起,为了进一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长江、汉江武汉段更是开启了长达十年的禁捕。

虽然“禁渔令”被三令五申,但是依然有人选择铤而走险。

今年3月某日晚2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长江武汉江夏段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汪某处查获渔获物5.65千克、电鱼工具一副。查获的渔获物被当场放生。

无独有偶,今年5月某日晚22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被告人胡某驾驶快艇,在长江武汉段汉南区附近的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4.94千克,并将捕捞到的渔获物运送至被告人熊某经营的某酒楼餐馆。数日后的晚21时许,两人在同一水域再次非法捕捞渔获物7.85千克,被掌握线索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12.79千克渔获物被放生后,二人也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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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审理,获刑还须修复生态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两案被告人汪某,被告人熊某、胡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法院判决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并没收犯罪工具。

同时,汪某等三人在长江禁渔期间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长江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三人均主动预缴用于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具有悔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令被告人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22.6kg,苗种42375尾;判令被告人熊某、胡某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案发水域放流成鱼51.16kg,苗种95925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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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拟加倍放生,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上述两案中被告人所捕获的水产品虽然均已放生,但是对涉事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既成事实。那么,法院判决三人加倍放生、修复生态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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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三人所采取的电捕鱼方式,所有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有1/4可以成功捞起;同时,上述两案渔获物中,约3/4属于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直接减少了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还造成了鱼类苗种的损失,影响了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综上,法院采纳科学建议,经过科学的数量测算,判决三名被告人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众所周知,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江河儿女应有的敬畏与担当。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非法捕捞行为说“不”,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修复,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保护职能。待两案判决生效后,硚口区人民法院将联合公诉机关一同在长江流域涉案水域依法放生成鱼及鱼苗,推动水域生态尽快得以修复。(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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