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营商:力破多年办证难,为企省下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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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6     浏览量:504

    “江法官,您好!我是金元建材厂的熊厂长,感谢法院一直帮我们所做的协调工作,12月初的时候,那两处门面房的权属证书已经办下来了……”至此,一场延续了27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4年2月,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元建材厂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双方约定,天华公司负责将建材厂位于口区某处约220平方米的厂房拆除,之后在原址附近还建240平方米的房屋给建材厂,双方还商定了补偿费、过渡费等其他费用。同年3月,双方在公证处的主持下就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然后厂房被天华公司拆除。

    1997年5月,建材厂在未与天华公司办理房屋还建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搬入天华公司所有的位于口区某处一层的两间共计建筑面积231平方米的房屋中。天华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未就还建房屋的具体位置进行约定,建材厂先行搬入门面房的做法不对,应当由公司重新为建材厂安排还建房屋。之后,双方为了房屋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办理房屋还建手续的工作也就一直搁置了下来。谁知道,这一搁置就是20多年时间!

    2019年9月,建材厂将天华公司起诉到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天华公司全面履行与建材厂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中所明确的义务,配合企业完成房屋的办证登记工作。面对建材厂的诉求,天华公司表示,一方面建材厂之前在与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时,隐瞒了厂房没有两证的事实,按照规定,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还建;另一方面,公司之前多次通知建材厂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建材厂一直置之不理,并且公司开发的位于口区某处的房屋除了被建材厂占用的两间门面房外,已经没有其他房屋用于还建了。总之,天华公司拒绝履行与建材厂签订的拆迁协议。

    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天华公司与建材厂于1994年2月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依照协议履行义务。天华公司将建材厂的房屋拆除后,理应按照约定为建材厂提供还建房屋。现在建材厂要求天华公司为其办妥还建房屋安置和登记手续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当前建材厂所用房屋系天华公司所有,且该房屋一直为建材厂使用,而天华公司在该处已无其他房屋用于还建安置。故法院最终判决,天华公司将建材厂现使用的房屋“置换”给建材厂并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宣判后,天华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天华公司依然拒不配合协助建材厂办理还建安置房屋的登记手续,建材厂遂向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7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进行了协商。天华公司要求建材厂支付一笔几十万元的房屋安置结算费用才能算履行完拆迁协议,公司再配合建材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但是建材厂则对结算金额存在异议。建材厂拿不到天华公司出具的安置结算单,过户的事情又停顿了下来。

    鉴于双方就结算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而天华公司也没有按照法院的建议就结算事项问题另行起诉,口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依法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过户登记。

    建材厂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高高兴兴地派出员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结果在现场却被告知,因为建材厂手中没有安置结算单,所以在过户登记的税费收取标准上,根据规定要依照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为基数计算和缴纳税费。而按照建材厂的理解,自己目前使用的门面房就是在原先拆迁基础上安置还建得来的,应当属于房屋置换,不应该算作购买行为,房管部门按照商品房买卖的交易行为来收取税费无法理解。面对一下子多出来的几十万元税费,建材厂傻了眼,只能继续向法院求助。

    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也有些诧异。毕竟,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房屋过户登记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建材厂已经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完毕,有关税费问题与本案无关。但是,考虑到建材厂目前的经营状况,一次性拿出一大笔资金有困难,并且这笔钱也是之前未预料到的额外开支,为此,法官专门走访了房管部门,了解了过户登记方面相关税费缴纳的规定。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将司法服务延伸出去,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2021年10月,法院主动联系了房管、税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协调解决建材厂的登记办证税费缴纳问题。在会上,法官介绍了本案的情况,也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政策规定允许的前提下采取有情操作的方式,共同携手打造最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行政部门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经过研究,最终,按照规定以房屋置换的税费标准为建材厂办理了安置还建房的登记手续,为企业省掉了一大笔费用。在这之后,也就有了文初的那通电话。(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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